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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目前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个人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通过对个人信用的有效管理和运用,来监督和约束个人信用行为的制度和规则体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保障和监督个人信用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规范的个人和社会信用体系是其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重要制度,是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随着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才能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导致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而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内同行业接轨。如今,个人信用资料的封锁已成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二)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缺乏专业的标准。根据某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到相当重的比例,所需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第一项只能说明持有人的自然状况;第二项虽可以说明个人的职业、职务、政治面貌及对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但还不能完全用来客观地评价个人的道德品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但它只能提供个人在某一时点上的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这样的信用文件自然是很难反映个人真实的信用状况的。

(三)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的真实性有待提高。个人信用制度作为一种信息机制,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信息的真实性问题。由于信用信息所涉及需要收集的范围广、数量大、跨度长、征集制度不完善及收集方法的不科学等原因,致使目前信用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较为普遍。

(四)市民素质有待提高。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据调查显示,我市各家银行信用卡的发行近几年呈爆发式增长趋势,生活在城区的上班族人手一张,更有甚者是一人三四张,因此而发生的信用卡套现与信用卡被盗刷案件也呈现高增长趋势。

(五)个人权益保护问题需要重视。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没有相关具体立法,容易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也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打破个人信息封锁的现状。我国有些大城市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这些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可以将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的信息和数据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我市可借鉴这些大城市的相关经验,设立类似机构,形成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的运作模式,实行银行、通讯、公用事业等部门的联合征信,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协助我市各商业银行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提高放贷效率。

(二)政府部门应加强宏观调控,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使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通过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通过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可按先“部门”再“联合”的原则进行。第一步,由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打破“行际”间信息封锁的局面,完善银行系统内部的联合征信。第二步,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成立市个人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牵头,联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三金”管理处、财政、税收、审计、司法、街道等所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实现本市个人联合征信。

(四)成立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我市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个人信用管理协会的作用。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制订个人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于个人信用因他人侵权而造成的情况,银监部门应要求相关银行进行调查,若确属他人侵权,应当对此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消除;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六)加强诚信道德教育,构建具有时代特性的诚信文化。诚信文化是公民道德修养和品质行为的综合反映与法律体现,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人文基础和道德伦理保障。因此,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也要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在道德层面和个人素质、内心修养上筑起诚实守信的最基本操守理念。

(七)完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被征信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一些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的保护,这也是我国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要求,我们要在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如果没有对个人隐私权的合理保护,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八)对于因偶然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在合适的时间段后消除。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建议对于市民因偶然原因造成的逾期、违约等因疏忽或一时周转不开而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在归还本息5年后予以消除。因为这部分人并非恶意逾期或还款能力恶化造成的。如若是久欠不还的老赖则应一直保留污点记录。而当前,已有部分大城市已经启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新版信用报告,新版信用报告将市民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保留时间缩短为5年。

最后,提案人支持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系统,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促进消费信贷领域的发展,从而可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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